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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7月10日以被告佟某本人身份不明、查无此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