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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衡XX与杨小军、张建利、王小亮、王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XX,杨小军,张建利,王小亮,王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衡XX,男,生于1976年12月5日,汉族,住凤翔县郭店镇,农民。被执行人杨小军,男,生于1985年6月26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利,女,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系杨小军之妻。被执行人王小亮,男,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被执行人王晓良,男,生于1987年4月16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衡XX与杨小军、张建利、王小亮、王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借款3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