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飞,男,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小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