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光群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群,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二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祥锐,总经理。上诉人黄光群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都市花园,且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