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媛与被执行人李丽娜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68号签发核稿拟稿申请执行人:赵某,女,201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前儿童。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庙前区八组人。系赵某之父。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陵南路五组人。本院在执行(2011)黄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赵某与李某某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赵某于2013年7月8日申请执行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抚养费144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6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44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6元。至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抚养费144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16元。2013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中赵某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寇晓荣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