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7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瑛与四川省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瑛,四川省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34号原告张瑛。被告四川省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蒋雄本院收到原告张瑛与被告四川省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张瑛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瑛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