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胜新、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路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新,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民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胜新,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刘胜新,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胜新、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胜新、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胜新、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胜新、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胜新、遵化市增庄胜新选矿磁选机、球磨机、振筛各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