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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开凤与湖北唐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凤,湖北唐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反诉被告):宋开凤。委托代理人:林华涛,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北路阳光华庭19-A803号。法定代表人:盘亚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宋开凤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唐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宋开凤申请对湖北唐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人民路62号十堰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楼(项目名称“人和晶座”)1107、1702号房屋两套予以保全。宋开凤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宋开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唐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人民路62号十堰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楼(项目名称“人和晶座”)1单元1107、1单元1702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财产:1、XX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六堰居委会1幢1-3-2号房屋1套(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2、XX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南街社区1幢1-2-1号房屋1套(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昌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