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与王瑞英、陈剑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王瑞英,陈剑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孙笑明。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告:王瑞英。被告:陈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英、陈剑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瑞英、陈剑锋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开化县糖烟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方小兵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