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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继良与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良,田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刘继良。委托代理人焦守富,夏邑县司法局会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玉东,成年。原告刘继良与被告田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元月3日,原告借给被告3500元。后被告偿还1000元,下欠2500元,原告在2011年12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是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田玉东返还借款2500,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田玉东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98年元月3号欠3500(3550)元整玉东还1千元。用以证明被告田玉东借原告刘继良3500元,被告田玉东已还1000元,还欠2500元没有偿还。被告田玉东没有质证。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田玉东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刘继良提交的证据(欠条),其中数字由3550元改为3500元,原告刘继良主张3500元,且陈述是被告田玉东书写错误后改正为3500元,被告田玉东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出庭质证,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田玉东于1998年元月3日借原告刘继良3500元,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田玉东偿还1000元。原告刘继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玉东返还欠款2500,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田玉东欠原告刘继良2500元,有原告刘继良提交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刘继良要求被告田玉东归还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田玉东应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玉东归还原告刘继良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蒋 朕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乔战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