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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双伍与李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伍,李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双伍,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胡新玉,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平,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伍诉被告李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桂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34元,由原告张双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