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志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华,男,汉族。2004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明,2013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志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大湘来饭店门口,趁被害人肖某吃饭之际,盗窃被害人停放在饭店门口的捷马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8元),在逃跑过程中被巡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赃物照片,被告人张志华的前科材料,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志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慧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