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开军、杨德军与尤建国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建国,彭开军,杨德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建国,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开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军,农民。上诉人尤建国因合伙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3)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向本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彭开军、杨德军提起诉讼依据的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故本案系合伙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重庆市铜梁县,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