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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黄海玲与惠客隆超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海玲;惠客隆超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888号原告黄海玲,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睢县。被告惠客隆超市。法定代表人田国峰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海玲与被告惠客隆超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