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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梁秀明与何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秀明;何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梁秀明,女,1963年9月11日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岜那村农那屯 被告何超华,男,1968年10月22日生,壮族,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罗白村咘满屯 本院在审理梁秀明诉何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明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秀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秀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梁秀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