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叶与被告吕军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叶,吕军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66号��告杨志叶,女,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土后门村。被告吕军如,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志叶与被告吕军如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志叶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叶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志叶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