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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顺喜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庭富,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文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宇,信阳市浉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丛丽,信阳市浉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喜,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上诉人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顺喜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熊庭福、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宇、刘丛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顺喜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余多成审判员  李晓峰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