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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万林与张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林,张先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吕万林,市民。被告:张先锋(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万林与被告张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万林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万林负担。审判员  王效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