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万林与张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林,张先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吕万林,市民。被告:张先锋(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万林与被告张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万林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万林负担。审判员 王效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