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某甲与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甲,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连某甲,男,汉族。被告:连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甲诉被告连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元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振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