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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龙胜小莲酒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小莲酒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86号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虎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富生,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胜小莲酒业。法定代表人王小莲,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胜小莲酒业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龙胜小莲酒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胜小莲酒业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了结,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龙胜小莲酒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8.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千乡工业品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林华审 判 员 廖国明审 判 员 李红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符慧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