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阮建国、娄建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阮建国,娄建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建立,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建国,系原慈溪市阳光化纤物资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娄建维,系原慈溪市阳光化纤物资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阮建国、娄建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