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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阮建国、娄建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阮建国,娄建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何建立,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建国,系原慈溪市阳光化纤物资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娄建维,系原慈溪市阳光化纤物资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阮建国、娄建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原告慈溪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