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巩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秀玉、张二伟、张正伟、张婧诉被告张红岭、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秦延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玉,张二伟,张正伟,张婧,张红岭,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秦延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巩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张秀玉,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二伟,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正伟,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婧,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XX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红岭,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彬,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该公司员工。被告秦延超,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玉、张二伟、张正伟、张婧诉被告张红岭、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秦延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华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