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士军与曹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军,曹建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商初字第415号原告王士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曹建民,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军与被告曹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文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