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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玛旦增与白桑措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玛旦增,白桑措姆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民初字第03号原告白玛旦增,男,藏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琼结县人,现住琼结县。被告白桑措姆,女,藏族,1981年6月4日出生,文盲,农民,琼结县人,现住琼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玛旦增与被告白桑措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玛旦增以“因被告白桑措姆签保证书,双方自愿合好”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玛旦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玛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玛旦增承担。审 判 长 德 吉 梅 朵审 判 员 李  学  英人民陪审员 旦 增 多 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普巴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