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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某甲、乔某乙与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乔某乙,徐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乔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新城村,农民。原告乔某乙,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乔某甲父亲。被告徐某某,女,汉族,约20岁,住靖边县新城乡新城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甲、乔某乙与被告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甲、乔某乙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甲、乔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甲、乔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乔某甲、乔某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