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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全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全某某诉朱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