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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裕华制衣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裕华制衣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裕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文翰。郑州裕华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联营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X层X号;X层X号;X层X号;X层X号;X层X号;X层X号房屋所有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郑州裕华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