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刘剑华与李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华,李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华,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寺沟村村民。被执行人李宗平,男,1966年3月15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陵塬乡陵辉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刘剑华与李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李宗平于2013年4月15日前向刘剑华给付水泥款10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毛巾,如违约再支付违约金1500元。本案执行费1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12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此协议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