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华淑杰与被告肇启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淑杰,肇启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华淑杰。委托代理人高启鹏。被告肇启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淑杰与被告肇启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