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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宋怀玉与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玉,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16号申请人宋怀玉。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龙。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宋怀玉与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现下落不明,为此经研究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瑞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