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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