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峰与被告李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李喜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高峰。被告李喜喜(又名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李喜喜民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峰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