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柏辰与刘英健、任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辰,刘英健,任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57-1号原告刘柏辰。法定代理人刘建祥。委托代理人孟波。被告刘英健。被告任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柏辰与被告刘英健、任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英健、任飞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飞名下鲁GRC5**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