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陈某甲,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乙,男,现年31岁,汉族。被告陈某丙,女,现年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陈某甲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回对陈某乙、陈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 袁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