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范顺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顺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范顺芝。委托代理人:沈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负责人:谭春源。委托代理人:肖文斌。委托代理人:刘龙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顺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顺芝以起诉证据存在问题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顺芝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范顺芝承担。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