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左少辉与和晓媛、和孙李、姚忙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少辉,和晓媛,和孙李,姚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左少辉,男。被执行人和晓媛,女。被执行人和孙李,男。被执行人姚忙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少辉与被执行人和晓媛、和孙李、姚忙英婚约财产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执行,做工作、讲法理,迫使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棉花18斤、黄金项链一条(5198元)、钻戒一枚(8352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