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杨孝国、赵光林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杨孝国,赵光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04号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宫立红。被告杨孝国。被告赵光林。原告李勇与被告杨孝国、赵光林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李勇于2013年7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对被告杨孝国、赵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徐安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