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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黄田支行与施志霜、金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黄田支行,施志霜,金介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黄田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显邦。被告:施志霜。被告:金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黄田支行诉被告施志霜、金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黄田支行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黄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黄田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