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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博望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博望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敏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博望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国华、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望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广菱电器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5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