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复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辛置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辛置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复字第25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辛置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楼,居委会主任。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张其与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建审 判 员 韩重华代理审判员 杜晓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