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伟与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伟,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697号原告安伟。委托代理人杨喆,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伟与被告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