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伟与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伟,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697号原告安伟。委托代理人杨喆,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伟与被告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