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1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春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北京信隆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04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信隆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耀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春与被执行人北京信隆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劳人仲案字(2012)第995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2)第9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