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坚与永嘉县双鸿服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坚,永嘉县双鸿服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保字第35号申请人:陈坚。被申请人:永嘉县双鸿服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圆圆。申请人陈坚因被申请人永嘉县双鸿服辅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46501.30元,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永嘉县双鸿服辅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桥头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201000039398088)中的存款46501.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2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县双鸿服辅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桥头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201000039398088)中的存款46501.3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惠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