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明会与张仁根、谢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会,张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158号申请人陈明会,男。被执行人张仁根,男。被执行谢祥苗,女。申请人陈明会与被执行人张仁根、谢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张仁根、谢祥苗已外出多年,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仁根有存款8990.00元,本院依法对该存款予以划拨,并将其中4445.00元兑付给申请人(剩余款项兑付给另案申请人刘其佳),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执字第00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辉代理审判员 曹英海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