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单县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忠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忠伟,陈德峰,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忠伟,住单县。被执行人陈德峰,住单县。被执行人张帅,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