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化州市正元实业有限公司、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化州市正元实业有限公司,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8号。负责人潘立行,行长。被执行人化州市正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新路口。法定代表人袁博,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绕钵山。法定代表人何光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化州市正元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