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申请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解除签订的土地兑换合同;二、被告自愿于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退回原告2400元,其余款项原告表示放弃;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