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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申请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解除签订的土地兑换合同;二、被告自愿于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退回原告2400元,其余款项原告表示放弃;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