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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梁某某,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某某甲公司。负责人高某,系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被告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系该公司经理。梁某某与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11年8月他带领民工给被告承包的XX家属楼、白水县某某小区家属���项目工程中为被告进行安装水暖、水钻打孔等工程,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多次索要劳动报酬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某某甲公司的临时派出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第二被告住所地不详,故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志刚审判员  井宏生审判员  雷化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