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翁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吴华英。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