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邱成就与温正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成就,温正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54号原告:邱成就。被告:温正想。原告邱成就与被告温正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忠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乃生、人民陪审员廖洪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成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正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成就起诉称:2012年5月6日、被告温正想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4100元,约定同年5月12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1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身份;3、借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温正想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温正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依据以上采纳的证据,结合原告邱成就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5月6日,被告温正想向原告邱成就借款44100元,约定同年5月12日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邱成就与被告温正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温正想欠原告邱成就借款441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依法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温正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正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成就借款4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元,由温正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03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到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苏忠群审 判 员 郑乃生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苏义杰 来自